二、已有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共性与差异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具有以下四个共同特征。一是评价系统均由一系列详细指标组成,且各个评价系统均包括了三个因素,即股东权利、董事会结构及信息披露。二是在所有的评价系统中,评分特点是相同的。总体而言,较低的分值意味着较差的治理水平,反之意味着较好的治理状况。但也有两个例外:一个例外是ICRA评价系统,它使用相反的评分方法,公司治理评价CGR1意味着最好的治理状况,公司治理评价CGR6意味着最低的治理水平;另一个例外是布朗斯威克的治理风险分析,它以惩罚得分的形式来计算,得分越高,公司的治理风险越大。三是绝大多数评价系统都使用了权重评级方法,根据治理各要素重要程度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计算出公司治理评价值。四是获取评价所需信息的方法是一致的,主要来自公开可获得信息,其他信息通过与公司关键员工的访谈而获得。不同评价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一些评价系统用来评价个别国家的公司治理状况(例如DVFA、布朗斯威克等),另一些评价系统则涉及多个国家的公司治理评价,如标准普尔、戴米诺和里昂证券评价系统包含了国家层次的分析。这些评价使用的标准都很相似。标准普尔提供了一个关于法律、管制和信息基础的有效程度的评估;戴米诺评价服务包括一个由法律分析和特定国家范围内的公司治理实务组成的国家分析报告,其服务范围涵盖了17个欧洲国家;里昂证券主要利用与管制和制度环境有关的六个宏观公司治理因素来对各个市场进行评价,涉及20~25个新兴市场;世界银行的研究也基于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五个综合指标进行了国家层次上的比较;DVFA比较了公司治理的国别差异,但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主要考虑了基于公司治理实务和单个公司治理状况的国家层次平均水平。

第二,各评价系统关注的重点、采用的标准以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呈现出较大差别。如标准普尔以OECD公司治理准则、美国加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CalPERS)等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对公司治理要求较高的指引、规则等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公司治理评价分为国家评分与公司评分两部分。前者从法律基础、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市场基础四个方面予以考核,后者包括所有权结构及其影响、利益相关者关系、财务透明与信息披露、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四个维度的评价内容。其关注的是宏观层面上的外部力量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运作对于公司治理质量的影响。戴米诺则以OECD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世界银行的公司治理指引为依据制定指标体系,从股东权利与义务、接管防御的范围、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及董事会结构四个维度衡量公司治理状况,重视公司治理环境对公司治理质量的影响,特别强调接管防御措施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里昂证券评价系统则从公司透明度、管理层的约束、董事会的独立性与问责性、小股东保护、核心业务、债务控制、股东现金回报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八个方面评价公司治理的状况,注重公司透明度、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对小股东的保护,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与应用,对公司治理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正如上述对不同评价系统的对比所看到的,不同的评价系统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中国公司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和机制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别,因而直接将国外评价系统移植到国内必将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只有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政治制度、市场条件以及公司本身的发展状况,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公司治理状况做出评价,才能正确反映中国公司治理状况。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充分考虑了中国公司治理环境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