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唐代造籍事项的确立与变动
第一节 编造初期与其制度基础
一 “民”身份的统一与户籍编造一体化的初步形成
中古中国存在着一个以大多数人口为治理对象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这一制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系统、完整而严密,远远超过“士庶之分”的等级差别。作为中古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初步形成于魏晋时期,在南北朝时表现出系统化与法定化的倾向,至隋唐之际完善起来。它广泛地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阶级关系、社会结构诸方面,并对民众的实际生活产生了显著影响[1]。
这一影响往往集中于反映民众身份的重要载体——户籍上。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2]这是较早地反映在户籍方面由民转兵、兵民分离的历史事件,时间处于北朝行将结束之际。身份性质的差异对户籍编造的实际影响,尚可从若干出土文书中窥见一点细节。
学界最新公布了一件简牍,内容为西晋愍帝建兴元年(313)十二月间张掖郡临泽县地方政府对一起“兄弟争田”民事案件的审理记录。此简涉及的各位当事人,如“老民孙发”“民孙金龙”“同县民苏腾(?)”、数次重复的“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及“户民孙丞”等,知其身份皆属于国家的普通百姓——编户民[3]。这些“临泽县民”不仅拥有一定的田产、坞舍等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可以进行名下田舍的自由买卖。而《前秦建元廿年(384)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是目前时代最早的纸本户籍[4],内容十分丰富,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籍[5]。本件文书现存四户的家口及年龄、丁中、奴婢、田地、屋舍信息,其中三户有明确的户头: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崔奣年[]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张晏年廿三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年]崔奣等三人姓名前被冠以“民”字,该身份性质若不加比较,难以发现其特殊性。从时代上看,英国图书馆藏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6]比《前秦建元籍》晚了32年,并且此时的前秦已经灭亡了近20年[7],但政权的不连贯并不影响两者内容和形式上的对比,因为这些户籍文书皆处在十六国北朝之际的大环境中。《西凉建初籍》现存十户的资料,但只有家口及其年龄、丁中(女口无此项)、居所等信息,较《前秦建元籍》为简,其中八户记载着明确的户头: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裴晟年六十五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阴怀年十五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裴保年六十六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吕沾年五十六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卌五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大府吏随嵩年五十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随杨年廿六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唐黄年廿四
如上,西凉统治下的敦煌百姓其户头前标“兵”的,即兵户;标“散”者,即散吏之户,也就是吏户;标“大府吏”者,即职吏之户,亦即吏户。同时,吏户与兵户作为当时两个社会等级,身份较“庶民百姓”(或民户)低下。本户籍属于吏兵籍,而非普通的民籍,反映的是5世纪初中国的普遍制度,并非西北一地而已。但是,必须指出,这里的“兵”不是冲锋陷阵的军人性质的兵,而是为有身份者服劳役的兵[8]。
另外,户籍性质的差异也影响着户内人口信息的统计。《西凉建初籍》中女子不分丁中,统称“女口”,因为该籍是吏兵籍,统计目的是男子服兵役、吏役的问题,故男子的丁中身份必须详注,并有分类合计(丁男几人、次男几人、小男几人),而户内女口不服劳役,便忽略不计。但《前秦建元籍》是民籍,户内有“丁女几人、小女几人”的分类统计,可见当时的普通女口需要承担相应的租调任务。
上举两类户籍的户头登录形式具有一致性:郡+县+乡+里+身份+姓名+年龄,旨在准确判定被统计对象的身份[9]。我们借助这两类户籍所登录的四种身份形式,在于推论“兵民分治”之际户头的身份应当明确标注。因为户籍中的身份标记带有极强的政治属性,不仅仅是职业上的区别。
陈寅恪指出东魏及北齐之初,兵制继承北魏,兵民(兵农)分离,兵由鲜卑充当,汉人主要从事耕织。至北齐文宣帝时,虽对兵制有所改革,但并未改变兵民(兵农)、胡汉之分的性质[10]。史载北齐尚书省各机构有如下部分:
五兵统左中兵(掌诸郡督告身、诸宿卫官等事)、右中兵(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左外兵(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都兵(掌鼓吹、太乐、杂户等事)五曹。
度支统度支(掌计会,凡军国损益、事役粮廪等事)、仓部(掌诸仓帐出入等事)、左户(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右户(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金部(掌权衡量度、外内诸库藏文帐等事)、库部(掌凡是戎仗器用所须事)六曹。[11]
至河清三年(564)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12]那么,河清三年乡里、丁中、受田、租调徭役诸制当为度支尚书之职掌,而左户曹所掌必然涉及民众之年龄与丁中。而据陈先生论断,五兵尚书之右中兵三曹关于各州丁帐、征兵事务的处置,应建立在左户曹的统计之上。
据北齐五兵尚书下辖的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的职掌,北齐当时已施行了兵民合一之制,这点可与河清三年令规定的民丁充兵年限及其受田情况相参证[13]。
至隋初,“兵民合一”的政治趋势明确见于诏令,开皇十年(590)五月乙未颁布的诏书曰:
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14]
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改变了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的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15]。不论具体实行如何,就法令形式而言,本条资料或已隐括北齐河清三年关于男子受田与兵役规定的主旨。因而,在府兵制由前期的兵农分离状态走向后期的兵民合一制度上,隋代是转捩点[16]。
有学者对北朝史籍中的“军民”“军人”用法展开综合分析,认为很难解释为军、民并立,是具有特定时代内涵的名词。从广义的角度讲,“军人”专指与一般农民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基础,且以军事为专门职业,同国家权力存在直接关系的兵士及其一家(军户、兵户)。若只限于北周与隋初,“军人”就是表示国家正规军——府兵的同义语。然而,以开皇十年五月诏书为界,“军人”一词在史料中基本消失了[17]。
可以说,魏晋身份制的破产与群体分治的结束,意味着户籍制度走向一体化,而一个完整的编户民群体便成为国家赋役征发的坚实基础。百姓是国家户籍编造的被统计对象,他们在“民籍”的形式上获得了平等。随着政治形势的改观,统一帝国的面貌再次呈现,因此自开皇十年后以迄初唐,经过二十余年的户籍编造实践,民籍的独一性、重要性和民籍内容的丰富性便再次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