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土民居与旅游发展研究:以宜宾市为例
- 解巍
- 1189字
- 2025-06-13 14:36:01
第一章 乡土民居概述
第一节 乡土民居的概念
“乡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底色。乡土本意是指家乡的土地,引申为家乡。20世纪20年代,鲁迅指出了乡土文学的主要特征:“侨寓异地”,关注故乡,“隐现的乡愁”,此后“乡土”一词得以流行,并被赋予了文化内涵。
“民居”是中国建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各地民间的居住建筑及其所处的环境。居住建筑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最普遍存在的建筑类型。在中国,最早使用“民居”一词的是《周礼》,它是与“皇居”相对的,指的是除皇室之外的百姓和贵族的住宅。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营造学社的梁思成、刘敦祯等人开始对中国建筑历史进行系统的研究,他们首次提出了“民居”这个学术概念,并在1935年3月出版的《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中多次使用了这个词语。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民居研究的对象已经不仅限于一般的居住建筑,而是扩展到了所有非官方的民间建筑,包括住宅以及与之相关的祠堂、书院、会馆、庙宇、店铺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建筑。它的关注范围更是从“民居”延伸到“聚居”,再进一步走向“人居”,包括所有的城镇乡村聚落及环境。著名的建筑学家陈志华认为:“我们的乡土建筑研究从聚落下手。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的乡民生活在特定的封建宗法制的社区中,所以,乡土建筑的基本存在方式是形成聚落。”
与“乡土”对应的英文词汇为“vernacular”,意思是本地语或方言。在欧美学术界,“vernacular”除具有语言学的含义外,还被用来形容那些非标准、非官方、非中心的,属于某个地方的事物。“vernacular architecture”(乡土建筑)是指非纪念性的、通常分布在城市以外的建筑。1999年10月,《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在墨西哥大会上通过。《宪章》提出,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地区的关系的基本表现,是世界文化多元性的表现。《宪章》提出,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通过维持和保存具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与村落来加以保护。
我国学者对乡土民居的理解与《宪章》中提出的通过保存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的观点不谋而合。在曾经的中国民居建筑学术会议上,就有人将欧美学者常用的“vernacular architecture”与中国学者常用的民居进行了直接对应的翻译。1997年,陈志华在《建筑师》上撰文,建议用“乡土建筑研究”替代“民居研究”,认为乡土建筑研究包括民居和其他各种建筑类型的研究。他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
鉴于“乡土民居”尚无确切的定义,且乡土民居在过去一直未与乡土建筑有严格区分,而是把城市以外地区的建筑,不只是居住建筑,还包括礼制建筑、宗教建筑、文教建筑等都笼统地概括在乡土民居之下,因此,本书中仍使用“乡土民居”的概念。乡土民居主要是指在一个城市之外,反映地方乡土文化的居住建筑及其聚落环境,既包括单体居住建筑,也包括礼制建筑、宗教建筑、文教建筑等与乡土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以及与居住建筑群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村落和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