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第2版)
- 严威
- 4728字
- 2025-05-14 15:23:22
一、结婚
1.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情景再现
小江和小丽从小一起长大,正所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这一年,小江18岁,小丽17岁,两人都认为自己到了可以结为夫妻的年纪。看电视上的报道,结婚需要去领取结婚证,于是他们来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在审查了他们的身份证以后,告知两人均未达到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拒绝了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能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应该结婚的最佳年龄,而是界定婚姻是否合法的规定,是法律规定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只有届满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
法官提示
法定婚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并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领取结婚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仅仅只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不是法律合法婚姻状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姑表亲”“姨表亲”是否可以结婚?
情景再现
小菡今年21岁,她的好朋友小玉和她同岁,小刚23岁,小杰24岁,他们四人都生活在农村。四人从小关系不错,自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务农,小菡和小刚、小玉和小杰也开始谈恋爱了。他们四人的家长也认为现在他们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也都赞成他们结婚。后他们相约好一起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工作人员询问了相关情况后,拒绝了两对“新人”的结婚申请,不予办理结婚证。原来,小菡的妈妈是小刚的亲姑姑,而小玉的妈妈是小杰的亲二姨。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小菡和小刚系“姑表亲”,小玉和小杰系“姨表亲”,均属于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结婚的情况。
血亲主要指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法官提示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姐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姐妹的儿子结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异父异母的继兄妹是否可以登记结婚?
情景再现
小建和小君都在单亲家庭长大,小建和爸爸生活在一起,小君和妈妈生活在一起。小建的爸爸和小君的妈妈通过同事的撮合,最终结为夫妻。后小建和小君大学毕业后回到了老家工作,待在父母身边,陪伴他们。两人最终谈了恋爱,决定结婚。可是小君心里一直不确定,她和小建的婚姻是否合法,能不能最终领取结婚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建和小君是法律意义上的兄妹,但是他们因为异父异母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条件。因此,只要他们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又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其他问题,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法官提示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但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结婚,这是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的质量,避免给子孙后代带来不良的后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小建和小君是异父异母,无任何血亲关系。他们结婚不会影响下一代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之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什么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情景再现
小军和小美是邻居,两人同岁,自小关系就好,今年两人都满23岁了,家里人都赞成他们结婚,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但是小军和小美决定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弄清楚什么样的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小美和小军并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俩可以结婚,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并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因此,男女结婚违背这些条件之一的,所缔结婚姻依法应为无效。
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了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设立的婚姻无效不包括程序方面的原因,即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宣布其婚姻无效。
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双方结婚那一天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过了法定婚龄还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情景再现
在小军20岁、小莉18岁那年,双方经媒人介绍,经过几个月接触后同居,在同居后2个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用瞒报实际年龄等方法进行了婚姻登记。第二年,二人的孩子降生,小军工作越发有干劲。在大城市,小军努力拼搏,踏实能干,收入也越来越高,但他和小莉之间发生了微妙变化,双方通信的时间少了。没过两年,两人分居两地,干脆就断绝了往来。小军觉得自己在异地他乡孤独寂寞,遂谈起了恋爱,与一同打工的一个姑娘同居生子。小莉得到这一消息,非常震惊,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却被丈夫无情地抛弃,她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此时小军24岁,小莉22岁,均达到了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结婚时候没有达到我国的法定婚龄,婚姻应属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时候,均达到了法定婚龄,据以往司法实践,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军和小莉的情况即如此。
但是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搜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本案中,小莉可以搜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6.父母包办的婚姻,法律会保护吗?
情景再现
小建和小花青梅竹马,小建从小便许诺长大了要娶小花为妻。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后,小建托人向小花家提亲,可是小花的父母因小建家庭条件较差,坚决不同意两人的婚事。后小花的父母甚至对小花禁足,小花每日以泪洗面,怎么央求父母都得不到应允,其间甚至有过轻生的念头和举动。为了断绝小花嫁给小建的想法,小花父母寻得了他们认为门当户对的小军家的姻缘,在小军和小花父母的包办下,小花被迫嫁给了小军。可是小军因为从小娇生惯养,脾气暴躁蛮横,又感觉到小花不是真心喜欢他,婚后不到2个月便开始对小花百般折磨。无奈之下,小花起诉到法院,以求逃离这段不幸的婚姻。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本案中,小花是在父母的强迫之下被迫嫁给小军的,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小花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
法官提示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他形式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违背婚姻自由而被迫结婚的,被包办的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