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第2版)
- 严威
- 2670字
- 2025-05-14 15:23:21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1.个体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情景再现
小军夫妇下岗后,在所住的小区开了一家小超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因为夫妇俩为人较好,街坊四邻都爱在他们家的小超市购买东西。有一天不幸发生了,小超市消防措施未做好,发生了火灾,所有物品毁于一旦,还未及时存到银行的货款也被烧毁了,后来供货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小军家的小超市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是家庭经营,所以供货商的货款应当由家庭财产来承担。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情景再现
丽华及丈夫原来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后国有企业面临运营困难,丽华的丈夫保住了工作,丽华则下岗,之后她在所住的小区开了一家小卖部,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小卖部生意越做越红火,与供货商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不幸的是,小卖部发生了火灾,货物被烧了个精光,货款也没了。后来供货商起诉到法院要求丽华夫妇支付货款。丽华的丈夫则认为他不是收货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丽华丈夫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丽华开的小卖部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收入是为了家用,丽华丈夫应对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虽然小卖部是丽华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执照经营,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丽华的丈夫不得以自己不是收货人为由拒绝清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情景再现
张军和王力从小就是好兄弟,大学毕业后,两人回到老家商议一起合伙开个面馆。于是两人各自找亲朋好友每人筹借到5万元钱,“军力兄弟面馆”红红火火地开业了。二人约定面馆的盈利除去成本以及继续经营需要,每季度平均分配一次。后因为面馆生意越做越火,他们想要扩大经营,于是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在邻近的商场负一层租了铺面继续营业。因为商场负一层是美食广场,竞争对手多,面馆接连亏损,无奈只能关门转让。后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军、王力二人偿还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人均认为,因为出资比例以及利益分配都是对半分摊的,因此银行只能针对二人分别主张100万元的责任,拒绝承担200万元的责任。
法律分析
张军、王力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张军、王力都应当对200万元的合伙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民事责任。银行的起诉是于法有据的。
法官提示
按照出资比例,张军、王力内部只应各自承担100万元的责任,但是对外他们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他们当中谁向银行偿还了200万元,可以就超出的100万元向对方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能否成为合伙人?
情景再现
何权和徐坤从小就是好兄弟,何权学习一直不错,高考过后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徐坤成绩不好,高考落榜后进入烹饪学校学习手艺。后来两人回到老家商议一起合伙开个餐馆。何权家境不错,父母同意出资15万元,徐坤家境不好,没有出资能力,但是双方约定徐坤以手艺作价10万元出资。“权坤食堂”红红火火地开业了。二人约定餐馆的盈利除去成本以及继续经营需要,每季度分配一次,何权得60%、徐坤得40%。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既往司法实践经验,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何权以现金出资,徐坤以技术性劳务(烹饪手艺)作价出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两人都是合伙人。
法官提示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的投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