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