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能否以离婚或丧偶为由,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 妇女权益保障法贯通实用本(2022年修订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
- 182字
- 2025-05-09 16:02:26
不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不得以离婚或丧偶为由,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