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 妇女权益保障法贯通实用本(2022年修订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
- 208字
- 2025-05-09 16:02:26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因此,若用人单位有以上行为,就属于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