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于公司治理不同维度评价指数的相关研究

除公司治理总体指标外,国内学者对于国内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股权结构和利益相关者等有关治理指标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李维安和王世权(2005)在对现有监事会评价理论与实践回顾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环境条件及改革进程,设计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且利用调研数据,对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进行了评价与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监事会治理总体水平较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性质之间的治理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亦对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具有显著影响。

李维安和唐跃军(2005)设置了利益相关者治理评价指标,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并构建了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表明,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对每股收益(EPS)、净资产收益率(ROE)、股本扩张能力(NAPS)均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这表明上市公司良好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和较高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包括股本扩张能力在内的企业成长与发展潜力。同时,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所涉及的5个方面对企业业绩和企业价值也存在重要影响。因此,他们建议在公司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鼓励利益相关者适当而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

沈艺峰、肖珉和林涛(2009)基于1432家上市公司2007年公布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从大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归纳和整理,从中提取出有用信息,综合反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和问题。

王福胜和刘仕煜(2009)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集中度、资本结构、董事会独立性等公司治理要素与公司成长、盈利能力之间关系的综合考量基础上,通过引入DEA(数据包络分析)模型来描述公司治理效率,进而构建了有关公司治理效率评价的指标体系。

柳建华、魏明海和刘峰(2010)从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地区治理环境和公司治理三个层次综合衡量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在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分别从证券市场立法、证券市场监管以及法律和监管制度执行三个角度构造17项衡量指标;在地区治理环境上,分别从地方政府治理和中介组织发展两个角度构造6项衡量指标。

程新生、谭有超和刘建梅(2012)通过构建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探究了其与公司外部融资和投资效率的关系。他们发现,外部融资是非财务信息和投资效率之间的中介变量,但同时又受到了外部制度约束的影响。

高明华、苏然和方芳(2014)构建了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行为和董事激励与约束4个一级指标,以及37个二级指标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发现董事会治理对公司绩效、公司合规性、代理成本和盈余市场反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非国有优于国有。高明华和谭玥宁(2014)利用上述指标进一步讨论了董事会治理与代理成本的关系,他们发现董事激励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这一效应并不显著,且国有公司董事会结构的完善反而会提高代理成本。

王鹏程和李建标(2014)检验了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融资约束的关系。他们发现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不同利益相关者治理行为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存在差异,而且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也不同。

傅传锐和洪运超(2018)检验了公司治理水平与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间的相关性,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对这种关系的调节效应。他们发现,无论是整体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还是股权治理、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等分维度治理水平的提高,都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但不同维度的公司治理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间的关系存在异质性,即产品市场竞争与股权治理、管理层激励存在互补关系,和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存在替代关系。

王曙光、冯璐和徐余江(2019)检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企业不同股权占比与公司治理水平的关系。他们发现,国有股权占比与公司治理指数成U形关系,私营化或国有化程度与公司治理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在计算公司治理指数时,他们只考虑反应内部机制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股权结构治理水平、董事会治理水平与高管薪酬治理水平,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将这三个方面进行拟合。

张宁和才国伟(2021)探究了上海、深圳两地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三层监管架构的双向治理路径。其结论表明:在自上而下的治理路径中,监管系统和战略系统的构建与层层传导是核心作用机制;在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会在内外部系统的动态平衡中构建自身的监管和战略系统,并将体制机制改革诉求与业务战略调整方向以向上反馈影响的方式参与治理。

祝继高、李天时和Yang Tianxia(2021)利用上市公司董事投票数据对非控股股东董事的监督动机和监督效果进行分析。他们通过检验非控股股东董事投非赞成票的监督效果发现,非控股股东董事投非赞成票能降低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和企业价值。同时,非控股股东董事的监督对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溢出效应,且这一效应在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中,以及当独立董事和非控股股东董事的职业背景相似时更显著。

余汉、宋增基和宋慈笈(2021)构建了国有企业党委参与公司治理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实证检验了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加强党建工作能够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薛有志和西贝天雨(2022)探索了公司治理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制度化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成立与发展异常重要,是CSR与公司治理活动在利益相关者纽带作用下相互融合的实践产物,是由企业高层设立并领导的,触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且具有外部治理职能的组织机构。CSR的提出,揭示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活动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形式,强化了企业和研究者对企业中相关组织机构的理解与认知。

陈德球和胡晴(2022)拓展了传统公司治理的研究概念和研究范式,从大数据赋能资本市场治理、大数据驱动产品竞争市场治理和大数据重构控制权市场治理等维度,深入分析新时代下公司治理研究的新机制和新路径,推动新型治理生态模式构建,从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视角拓展与思路启发,创造性地探索公司治理研究新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