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土治民: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研究
- 彭洪俊
- 7872字
- 2025-04-24 20:42:33
二 学术史回顾
近现代以来,云南史地研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关于清代云南土地、人口管理体制及行政区划史的专题研究却不多见。尽管如此,本选题研究领域内已有丰富的成果可供借鉴,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云南地方史的研究
在过去的二十世纪,云南史地研究大师辈出,发表了一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尤以方国瑜先生为扛鼎。方先生是贯通式的史家,其著作富于通识,对于云南史地研究具有“导夫先路”的意义,其《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详细考述了云南历史上政区设置、民族分布及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过程,并在微观考证的基础上贯通多方,深入剖析,提出精辟的论断,此书树立了一种考论结合、微观考察与宏观阐释并重的学术研究范式。[8]另一部著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则对清时期与云南有关的文献作了详尽介绍,分别考述文献的源流、内容、学术价值,更有言简意赅的评论,为清代云南史地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文献学基础。[9]
云南在清代属于内地十八省之一,但在地理方位上具有西南边疆的特征。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10]、方铁与方慧合著《中国西南边疆开发史》[11]、成崇德主编《清代西部开发》[12]及方铁主编《西南通史》[13]等著作通过对西南边疆历史的综合叙述,为研究清代云南社会历史提供了一种思考维度。西方学术界清代云南边疆史地研究则采取了精细化的视角,陆韧教授主编的《西方学术视野中的中国西南边疆史》一书收录的文章,正是这种趋向的体现。其中《“混杂的人群”:中国西南近代早期边疆的社会变迁(1700—1880)》一文采用“中间地带”理论,分析了清代云南边疆新月地带的人口变迁及土地买卖规则;[14]《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司制度的改革》一文从国家的边疆控制视角,对清初国家与云南土司的关系作了深入解析,指出清初并没有既定的改土归流方针,雍正年间推行强硬的改土归流乃是国家面临边疆失控危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15]
关于清代云南社会发展状况,具体而微的考察常散见于单篇论文之中。早期主要有方国瑜和缪鸾和的《清代云南各族劳动人民对山区的开发》[16],指出清代云南山区的开发是各族劳动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汛塘制度及山地高产作物的引进对山区的开发有重大影响,促成内地汉族贫民到云南的边远山区垦荒,促进了耕地面积的扩大。文章更指出清代云南“纳税田亩的增加,一方面是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厉行改土归流,在一些土司领主长期统治的地区,进行土地丈量的结果,一方面则是由于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劳动人民大规模开发山区,开出来的固定山田和山地,成为纳税田亩”。这一论断对清代云南经济史的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曹相《清初云南经济的变革》[17]一文认为,清初统治者为巩固和稳定云南民族地区的统治,对云南的经济制度进行了一些变革,主要体现在废除庄田和军屯制度上;将庄田和军屯田地归并入各府州县民田之中,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并且“使云南与内地区经济制度趋于划一,有利于政治上由流官对各族人民统一治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摧垮了土官政权统治的基础,为土官区的改流作了准备”。木芹先生则以十八世纪为中心,对云南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原因作了系统的论述。[18]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清代云南经济史研究涌现出了大批成果,如韩杰《明清时期云南的农业垦殖》[19]一文指出:“明清时期云南人口急剧增加而形成的压力转化为农业垦殖扩大的强大促动力,掀起了一次持续的农业垦殖浪潮。”尤其清代云南人口增加迅速,加快了农业垦殖和山区开发的步伐;清代云南垦殖的程度更加深化,其直接后果是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章青琴与曹端波《清代云南农业的发展》[20]一文认为,清政府十分重视西南边疆的农田开垦工作,实施一系列宽松的垦荒政策,不仅使耕地面积增加,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土地集中的情况,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章青琴《清代云南经济的发展》[21]从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城乡市场网络体系三个方面考察清代云南经济的发展和特点,指出从整体上看,云南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与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经济结构变化重组的过程。秦树才《清代前期云南农业发展原因初探》[22]认为清初云南农业发展是国家政策及地方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云南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基本与政府推行的政策相吻合。论文注意到人口压力与开荒垦殖之间的关系,但未作展开。土地所有制方面,木芹《云南土地所有制两千年述略》[23]指出:“土地的利用开发,直接同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云南地理复杂,民族众多,又是边疆,所以民族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形成多种土地所有制并行的特点,当然,在每一历史时期的多种土地所有制中,总有一种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清代云南存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以及原始土地公有制,其中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历史上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土地制度的差异性值得重点关注。
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清代云南研究的领域不断拓展,周琼《清代云南瘴气与生态变迁研究》[24]一书从生态环境史、社会史的角度对清代云南瘴气区域分布状况及其变迁作了系统的考察,并讨论了清代云南人口增长、土地垦殖与瘴气区域变迁的关系。该书解析了清代云南边疆社会生态环境的空间结构,但由于主题的限制,未能注意到环境变迁对国家权力深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这方面,《去汉人不能久待的地方:瘴疠与清代云南边疆地区的民族空间管理结构》[25]一文作了极有意义的尝试,该文指出瘴疠这种疾病的存在和空间分布对清王朝的边疆控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它阻碍了清王朝对西南边疆的很多地区进行直接和持续的控制,而不得不长期依靠土司,造成了云南的民族行政管理结构。张轲风则结合文字学与历史地理学解析了“瘴气”说生成的地理空间基础,认为“瘴”字原作“障”,本身即具有空间阻隔及边疆意象,“‘障’字具有因‘隔别’而生成的‘界限’之意。‘障’的表达一向与中央王朝视野下的边疆地区(障塞、边障等)紧密联系,其本身即蕴涵着一种浓郁的边疆色彩与‘绝域’意象。”故而“‘障气’说的生成体现出中原汉文化强烈的地域政治意识,它凝结着汉文化向边疆地区渗透的特殊地理体验。”[26]瘴气生态对中央王朝直接掌控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地人口造成了环境及政治意识上的障碍,这与清王朝正式行政区划向云南边疆瘴区的推进密切相关。
(二)关于明代沐氏勋庄的研究
明代沐英家族镇守云南近三百年,与明朝廷共同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云南边疆管理模式,在云南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沐氏的研究,目前当以李建军《明代云南沐氏家族研究》为最全面、最有系统,书中对庞大的沐氏家业(主要是勋庄田地)有详尽的论述。[27]
明代沐庄所属土地人口称为“镇籍”,不在国家相关统计登册的范畴。王毓铨《明黔国公沐氏庄田考》系统研究了沐氏庄田土地的来源、数量及分布状况,并论及沐庄对人口的隐占问题。[28]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对沐庄土地人口管理体制作了开拓性的探讨,首次考察了沐庄隐含汉族人口的情况,指出明末沐庄占有将近90万亩的土地,约占全省土地的20.77%,并隐含了70余万的人口。[29]沐庄私有数额巨大的土地和人口,形成一套特殊的土地人口管理体制,是云南土地人口管理体制差异化的重要方面。
(三)关于卫所制度的研究
卫所是明代创立的一种军制,自京师达于郡县,处处有之。随着卫所普遍设立及其特殊制度体系的演变,卫所对明代的人口与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事实首先为顾诚先生指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顾诚先生发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30]及《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31]两篇重要文章,对明代的人口、土地管理体制作了系统解析。顾诚先生指出,明代的疆土分别归属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管辖。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州县和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形成不同的地理单位,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则分别管辖相应地理单位上的土地与人口。两个系统性质不同,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明代的人口统计和土地登载缺乏准确的数据。同时,州县和卫所两种地理单位具有相互的可转换性。总体而言,明初大抵是把元朝一部分行政系统的地理单位改设卫所,归入军事系统;明中期以后总的趋势是将部分都司卫所的辖地设立州县,转入行政系统。明代将全国疆土分属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的做法,乃是通过制度人为地将全国划分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地理管辖单位,在此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土地、人口管理措施,从而形成明代特殊的户籍、赋役体制。而在《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32]一文中,顾诚先生指出清朝在接管各地时,对于明代已经逐渐失去军事职能的卫所采取了暂时维持现状的办法。因此,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管辖单位在清代存在了八十多年,在此期间,都司卫所经历了一个轨迹鲜明的变化过程,其特点是:(一)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卫所内部的“民化”、辖地的“行政化”过程加速;(三)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卫所制度化作历史陈迹,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卫所被逐渐改设为州县或归并入州县后,对清代行政系统布政司和府州县的管理范围和田地、人丁和赋役数字产生了巨大影响。
卫所制度在清代仍有延续。李巨澜考察了清代卫所制度及其职能,认为清代卫所制度是对明代卫所制度的改造和调整,其官员由世袭改为任命,职能由原先的军事、经济相结合转变为纯粹的经济职能。其中屯田作为清代卫所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对清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在边疆卫所表现得尤其显著。同时,边疆卫所有效地促进了西南边疆地区的开发。[33]
关于明代云南卫所制度,方国瑜先生《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详细论述了明代云南卫所的设置及屯田制度,并指出明代云南人口分类管理的三种情形:“见于纪录之民户,为设置府、州、县地区纳税应役之编户,志书于各府、州、县,详纪里甲及户口之数。其在御夷府州及土司所属(所谓羁縻区域),则由土司差发贡纳,称其民为土户(或夷户),志书未记其户口数。又卫所屯驻之军户,大都分布在府、州、县境内,与民户错杂而居,其统治机构,军民分治,土流分设。故编籍有军户、民户、土户之别;军户隶卫所,民户隶府、州,土户隶土司,户籍不同,然非各成区域。惟军户之称谓,有‘卫、所’及分居境内之‘堡、哨’,民户、土户有分境‘巡检司’及村寨,可以名称大致区别人户之族属。凡府、卫并设地区之汉族与土著各族共居,惟不能详尽耳。”[34]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是云南卫所制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在多方面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不仅详细考证了明代云南卫所设置情况及军户的人口数目,并且分析了卫所制度下汉族移民定居区的分布与拓展,同时对明代云南土地人口分类管理体制进行了考察。[35]
对于明代卫所土地管理在清代的变化,陈曦《清朝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处置》认为,清代初期对原明卫所屯田的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一,“清代对明代卫所的裁撤主要包括对屯赋征收额的处理以及对卫所军户军籍的处理两个方面。”屯田归并州县以后,其赋额征收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最终逐渐与附近州县民田赋则相统一。康熙三十四年(1695)按照河阳县民赋上则征收后,屯田及屯赋的“整体变化情况大致为:屯田、屯地中按照河阳县田赋科则征收的田亩数越来越少,而按照就近州县科则征收的田亩数越来越多。”其二,“卫所屯田归并州县后,虽然在性质上已由屯田转化为民田,但是,清政府还是很难放弃屯田所带来的高额赋税,导致归并州县后各个地区的屯田、屯地仍然不能与归并地区的民田征收完全相等的赋税,而延续了部分田地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田的过程,由此使云南的田赋、丁银征收及屯丁户籍安排等问题复杂化。所以,即使在清代官方的经济档册上,屯田这一土地类型名称相同而内涵相异,有的指归并州县后赋税征收额与一般民田不同的卫所屯田,有的则指清代在云南新开展的屯田。”屯赋征收的变化,促成了屯田地的民田化。[36]
(四)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
云南土司制度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掌土治民”的深入,正式行政区划无由建置,土司统治实际上成为一种半割据的状态。
民国时期,佘贻泽通过土司起源、制度、沿革、现状、改流等问题的叙述,认为土司是一种封建制度,其产生与西南地区的地理环境、民族构成及习俗语言等因素相关,清代推行大规模改土归流是消灭土司的有效方法。[37]1980年以后,土司制度研究取得极大进展。龚荫首先对云南土司制度进行考察,《明清云南土司通纂》汇集了大量土司制度资料,并识别各土司的族属,厘清其传袭世次,考订其地理区域。[38]其后《中国土司制度史》不仅系统阐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的历史过程,而且对元明清先后设置的土司进行了初步研究,是一部资料性与学术性兼具的著作。[39]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在论述清代土司制度的同时还考察了清王朝对民族地区的土地政策。[40]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将清代土司制度置于当时国内大形势之中,考察清政府对巩固边疆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土司制度在清代的发展变化。[41]论文方面则有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42]及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43]等。
土司的存在对中央对边疆地区统治力量的深入造成了障碍,于是明代及清初便对土司实施了控制措施,到雍正时期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王钟翰《雍正西南改土归流始末》主要从区域与中央的关系出发,对雍正年间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的历程作了详尽的论述与评价。作者尤其提出:“土司之改流,其真正目的在进一步加强清廷对西南三省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之直接统治,而所采取之手段则在对西南三省边境交通线之打通,水道陆路,最关紧要,即今之所谓点与线,交通生命线是也。”交通路线之打通,加强了清廷对西南三省在经济上与文化上的直接联系。[44]张捷夫《论改土归流的进步作用》对改土归流给予了积极的评价[45],而《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一文则指出,历代封建王朝对西南各民族、各地区的统治办法不尽相同。“就明清两代来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上至少有三种不同情况同时存在。一是流官统治的地方,各项制度与内地基本相同;二是土司统治的地方(包括流土并治的地方),由封建王朝任命当地各族酋长为各级官吏,准予世袭,并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各种制度。三是既没设置流官,也无土司的‘生番部落’。这三种不同的地方,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政治上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在此认识基础上,作者梳理了雍正年间西南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和设官建置的基本情况,认为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绝大多数是通过政治手段解决的,只有极少数通过战争方式来完成。“雍正年间清王朝在西南进行改土归流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几次较大规模的用兵,时间不是在改土归流之前,而是在改土归流之后。起因是土司势力不肯退出历史舞台,而进行拼死的抵抗。因此,既不能认为土司的这种行动是正义的,甚至被说成是农民起义,也不能得出清王朝对土司的这种战争是反动的结论。”[46]另外,李世愉《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指出,清统治者改土归流的目的,就是要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内地一样无条件地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实现大一统,改土归流的结果加强了清政权对西南地区的直接统治。[47]
1990年以来,有关改土归流研究的成果更加丰富。[48]关汉华《论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分析了改土归流的意义,指出这一边远民族地区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使人数众多的土民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49]周琼《从土官到缙绅:高其倬在云南的和平改土归流》论述了云南汉化土司改土归流的必然性,指出土官身份转变为中央王朝统一任命的封建官僚后,在思想意识上产生了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从而使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向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50]段红云与闵红云的《清代丽江木氏改土归流及行政管理变革》认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将丽江纳西地区纳入中央王朝的管理体制之下”;“改流后,木氏苦心经营的统治秩序被内地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所取代,纳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多元化社会趋势进一步加强。”[51]吴丽华、魏薇的《雍正“改土归流”辩》认为改土归流是雍正以大一统理论为依据、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对西南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的变革,通过改土归流,西南地区真正进入版图,成为中国牢不可破的一部分。[52]
尤中先生从民族史的视角指出,清代的改土归流是云南一部分少数民族中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的一种变革,其目的是要对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直接的经济剥削和政治上的统治。通过改土归流,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在政治上实际统一的形势又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云南靠内地区与内地各省在政治上完全趋于更加牢固的统一。[53]
学术界的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改土归流是清代加强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掌土治民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云南边疆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五)行政区划史的研究
关于行政区划及地方行政制度史的研究论著数量甚多,目前能够代表最新成就的,是周振鹤先生主编的多卷本《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其中周先生所撰《总论》构建了行政区划史学科体系。[54]周振鹤先生关注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行政制度,但他对于整个行政区划史学科体系的构建,是基于内地汉人区域的普遍模式的,这一模式未必适合清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譬如在内地汉人区域,只要符合“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的必要条件即可形成行政区划,那是因为国家对于内地的统治较为深入,“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即是直接掌控了土地和人民。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则不然,“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只能在理论上提供形成政区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中央未必直接控制了这些土地和人口,中央的行政治理未必能够得到真切的实施。换言之,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难以成为行政区划建设的必要条件;国家要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设置正式政区,首先必须实现对于该区域土地和人民的直接管控。这正是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云南行政区划史研究起步甚早,方国瑜先生《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考证了云南历史上每一个政区的历史沿革,最重要的贡献是考证清楚政区的地理区位,从而实现了历史地图上的标示。[55]林超民《云南郡县两千年》一书则从时间纵向梳理了云南行政区划制度史的变迁。[56]尤中《云南地方沿革史》对云南重大历史事件及行政区划变迁作了系统勾勒。[57]此外,林涓《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一文以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及行政制度的调整为中心,对县、直隶州、府、道、督抚、布政使等地方行政区划和行政制度进行全面考察,探讨清代各级地方行政区划变迁的特点,并系统分析其改革的深层原因。[58]
清代的直隶厅具有特殊过渡型政区的特征,陆韧《清代直隶厅解构》从行政区划“掌土治民”的本质切入,对清代设置直隶厅地区的民族构成变化和直隶厅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解构。论文指出直隶厅是在清朝治边方略指导下,针对边疆民族地区因汉人增加、汉民垦殖区扩大而导致的民族构成变迁和经济开发扩大情况所创设的一种既能保持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又能实现对其辖区内所有民族人口进行管理的政区模式。直隶厅不仅具备行政区划各要素,而且具有行政双结构、民族构成多样性、户籍管理分类性、赋役征收的差异性和军事控管等特征,是边疆民族地区行政体制由土司制度或当地民族自行管理模式向全国政区一体化演进的过渡型政区。随着清代边疆地区行政区划体制的演进,直隶厅逐渐摆脱了两套职官体制和行政管理双结构的模式,成为抚民同知主持下的单一行政管理体制。清代直隶厅的创制,强化了边疆控制和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促使边疆民族地区平和地向内地基本一致的行政区划体系过渡,是清朝全国政区一体化的重要举措。[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