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民法典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出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民法典》第293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还得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