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但是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关系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程序共同决定。

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规定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例如,电梯、水箱等的维修。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应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