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中的居民收入统计

一、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背景

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的住户收支调查都是分开进行的。城镇住户收支调查面向城镇,主要采集和发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农村住户收支调查面向农村,主要采集和发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具体来说,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896个县的7.4万个农户,通过记账方式,收集家庭现金收支、实物收支及家庭经营情况等资料。城镇住户收支调查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476个市、县的6.6万城镇个住户,通过记账方式,收集家庭收入、支出、就业及住房基本情况等资料。调查的原始数据由市、县级国家调查队编码录入审核后直接上报,由国家统计局直接汇总出全国和分省的收支数据。这些数据从总体看,来源明确,基本上客观地反映了城乡居民收支情况及其变化,为国家制定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但是,由于城镇住户收支调查和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在调查设计、调查内容和覆盖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差别,这使得城乡住户调查的主要收支指标的名称和口径有所不同,概念和定义与国际标准也存在差异,抽样对象既有少量交叉,同时也遗漏了大量在城镇工作的流动群体。一直以来,我们只能分别提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数据,无法简单整合计算出全体居民的收支数据,难以精确测算全体居民的收入差距和支出结构。而且,分别得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支出等水平和结构方面的数据也不完全可比。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急剧增加,农民工的收入归属问题已成为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统计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相互独立的城乡住户调查,没有很好地解决不同类型农民工及其收入是归城镇还是归农村统计这个问题。此外,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城镇自有住房户比重越来越高,城镇居民的自有房屋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对城镇居民收支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在独立的城镇住户调查中,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并未纳入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中。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便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状况,更好地满足统筹城乡发展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实行了五十多年的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和城镇住户收支调查进行了一体化改革。充分吸收和借鉴住户调查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实践经验,按照统一指标和口径、统一抽样、统一数据采集和统一数据处理的基本思路重新设计了一体化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并于2013年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二、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指标和口径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根据国际通用的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Canberra)对收入概念和收入指标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对现行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以便计算全体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分城乡的居民可支配收入。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可支配收入被具体分成四个子项。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2.13)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消费概念的设计遵循了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国际标准(COICOP),从指标的分类和内涵上做到了国际可比,并且更好地满足了CPI权数计算和支出法GDP核算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在居住消费支出中包含了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租金,以更好地反映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和结构。

同时,常住人口的界定也重新进行了规范。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严格依据居住时间来判定常住人口,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调整为城镇常住人口。这意味着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大量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都将划归为城镇常住人口。而在过去的农村住户调查中,与农村家庭有着紧密经济联系的农民工群体,无论离家多久,都被归为农村家庭人口。在新的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常住人口的定义与人口普查中的定义协调一致。

(二)统一抽样

一体化住户调查通过统一的抽样框、统一的样本抽选、统一的样本轮换和统一的样本动态管理,确保了人口覆盖不重不漏。特别是对流动人口,通过抽样方法的改进,相比过去的农村住户调查和城镇住户调查,有了很完整的覆盖。

一体化住户调查使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普查小区名录及基本情况作为全国统一的抽样框。编制抽样框时,对常住人口过少的普查小区进行合并,形成规模大小基本一致的“规范普查小区”,这些单元统称为“调查小区”。

在具体的样本抽选中,以省为总体,综合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PPS方法)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选住宅,并对抽中住宅内的住户进行调查。每个省被划分为市区层和县域层,分别进行抽样。市区层包括所有市辖区,在每个市辖区内采用二阶段抽样方法,即每个区都要抽调查小区、在抽中的调查小区中抽住宅;县域层包括县和县级市,采用三阶段抽样,即从县域层中抽调查县、在调查县中抽调查小区、在抽中的调查小区中抽住宅。

在每个区或抽中县(县级市)内,将所有调查小区分为城镇居委会、城镇村委会和乡村三层,每层内按照一定的社会经济指标顺序进行排序,然后采用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方法抽选调查小区。在抽中的调查小区内,对调查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住宅摸底,整理形成住宅抽样框,采用随机等距方法抽选固定数量的住宅。在抽中的住宅中,1宅1户的,调查1户;1宅多户的,随机抽取2户进行调查。另外,住宅和住户样本每年轮换50%,以确保样本的时效性和代表性。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一体化住户调查采用了严格的住宅抽样设计,将住宅的概念扩展至包含普通住宅、职工宿舍、工棚和工作地住宿等多种居住形式,并对住宅样本进行持续追踪和动态管理,确保了对流动人口的覆盖。

一体化住户调查共抽选了1 650个县(县级市、市辖区)的约16万个住户参加调查,比之前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的样本量之和增加了2万多户。

(三)统一数据采集

一体化住户调查数据采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住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住户。不考虑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所有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在常住地参加调查。

一体化住户调查采用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来采集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和收支信息。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对于部分记账意愿较低的住户和集体居住户,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来采集住户收支数据,提高调查的回答率。

一体化住户调查将过去农村住户调查5年的记账周期和城镇住户调查3年的记账周期,统一缩短为2年。鼓励大中城市进一步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负担,提高调查的回答率。并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住户使用电脑、手机等进行电子记账。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基础数据的采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数据的质量。

(四)统一数据处理

国家统计局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对采集的调查数据进行编码、录入、审核和汇总。运用插补、奇异值处理、加权、校准等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以提高居民收支数据的质量。全国、省、市、县各级汇总结果均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汇总的方式生成,各级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根据抽样设计来制定。

三、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收入指标体系

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收入指标体系主要依据国际通用的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进行设计。最新的堪培拉标准(第二版)于2011年公开出版,由来自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OECD、欧盟统计局、澳大利亚统计局、加拿大统计局等机构的统计专家参与编写,反映了目前住户收入统计的最新国际标准,以及国际上住户收入统计的最佳实践经验和相关的建议,其中可支配收入的概念是整个收入指标体系的核心。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收入指标体系的设计中,首先明确和规范了收入本身的内涵,即收入包括哪些内容,不包括哪些内容。这是重新设计可支配收入概念和分类的重要前提。根据堪培拉标准,住户收入包括住户或住户成员按年或更短的时间间隔(按季、月等)收到的现金或实物(实物产品和服务),但是排除意外之财以及其他非经常性和通常一次性的所得。另外,界定是否为收入的一个重要判别标准是住户收入可以用于当前的消费,同时不会减少住户的净资产,如不会减少现金,不需处置其他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或者增加负债。根据以上表述,可以看到收入不仅包括现金形式的收入,还包括实物形式的收入。同时,出售资产所得和非经常性所得不应该算作收入,如拆迁征地补偿所得、出售房产股票收藏品等财物的所得、一次性的赔偿所得等。需要注意,在住户调查中收支的计算均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这四个子项。

(一)工资性收入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其中不仅包括现金报酬,还包括实物福利以及单位出资为员工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

实物福利既包括单位或个人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实物产品,如米面、植物油、牛奶、水果、糕点、床上用品、日用杂品、手机、自行车、家用电器及配件等;也包括单位或个人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工作餐(不包括公务招待或出差中的餐饮消费)、住宿、上下班交通工具、停车场、幼儿园、娱乐、健身、旅游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单位缴纳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职工子女入学的教育赞助费等。

单位出资为员工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也计入工资性收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部分数据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不直接由住户进行填报,而是根据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再结合个人缴费的实际填报数据进行自动插补。

另外,为了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劳动者报酬概念协调一致,工资性收入不再包括因员工或员工家属大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原因支付给员工或其遗属的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而将其列入转移性收入中的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并且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未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而获得的离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计入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是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具体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2.14)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将政府为扶持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进行的相关补贴,如粮食直补、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良种补贴、购买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等惠农补贴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补贴,即一种负的生产税,涵盖在经营净收入的计算中。

(三)财产净收入

一体化住户调查的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其他资产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根据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出售资产或财物的所得不应计为“收入”,同时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也不应计为“收入”,这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处理也是一致的。因此,在一体化住户调查的可支配收入口径中不包括拆迁征地补偿所得,出售住房所得(含本金、溢价或亏损),出售股票、基金等所得(含本金、溢价或亏损),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所得(含本金、溢价或亏损),出售其他资产和财物所得,而是将它们都归入“非收入所得”中。

同时,在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中,财产性收入是净收入的概念,财产性收入的各个子项都是净收入的概念,如利息净收入是利息收入扣除了利息支出后的净值。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财产净收入的设计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财产净收入包含了出租房屋收入和出租机械、专利、版权等其他资产的收入。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出租房屋收入和出租机械、专利、版权等其他资产的收入计入“经营性收入”。但是在堪培拉标准中则将出租房屋收入和出租机械、专利、版权等其他资产的收入列入“财产性收入”。考虑到住户调查本身的特点、我国住户调查历史数据的衔接和一般受众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一体化住户调查中仍然将出租房屋收入和出租机械、专利、版权等其他资产的收入归入“财产净收入”中。

另外,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财产净收入还增加了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一项,即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净收入,这是一种实物收入。在堪培拉收入框架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收入框架中,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均包括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在官方发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中包含自有住户虚拟服务的收入仍存在一定争议,各个国家的处理也不一样。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芬兰、韩国等官方统计机构目前已经在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指标中包含了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但是,同时也有很多国家目前官方发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中并不包含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如英国、加拿大、法国、挪威、日本等国的官方统计机构。

具体来说,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是指现住房产权为自有住房(含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房改住房、自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继承或获赠住房)的住户为自身消费提供住房服务的折算价值扣除折旧后得到的净租金。具体计算方法为:自有住房年度折算净租金=自有住房年度折算租金-购建房年度分摊成本。自有住房年度折算租金主要依据自有住房的市场估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算,购建房年度分摊成本按照购建房的价格和相应的年折旧率进行计算。由于大多数农村区域并不存在住房交易市场,难以对其进行估值,一般认为农村居民的房屋市场价值等同于当年的建房价格,折算后的净租金为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针对城镇居民计算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

(四)转移净收入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转移净收入是转移性收入减去转移性支出后的净值。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赡养收入和其他经常转移收入;转移性支出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外来从业人员寄给家人的支出、赡养支出和其他经常转移支出。

根据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都强调“经常性”的概念,一些一次性或非经常性的所得不应计为“收入”。因此,在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收入概念设计中,可支配收入口径中不包括遗产及一次性馈赠所得、一次性赔偿所得、博彩所得、压岁钱、婚丧嫁娶礼金所得等,而是将它们归入“非收入所得”中。与之对应,将一次性馈赠支出、一次性赔偿支出、博彩支出、压岁钱支出、婚丧嫁娶礼金支出等看作“一次性或非经常性的转移支出”,也不作为可支配收入的扣减项。

同时,一体化住户调查的转移性收入涵盖了实物形式的转移性收入,如从政府和组织免费或低价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包括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困难家庭的米面油、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家电补贴、能源补贴、廉租房等。同时,报销医疗费也是作为实物收入记入转移性收入。

四、改革前后居民收入统计口径的比较

(一)城镇居民收入口径的变化

改革前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改革后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生活贷款利息等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经常转移性支出)

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改革前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涉及各种现金报酬,而改革后工资性收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涵盖了实物福利,并且将单位为员工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性收入。

另外,工资性收入口径的其他变化还包括:将员工因裁员得到的一次性辞退金从原来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调整为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不再包括因员工或员工家属大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原因支付给员工或其遗属的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而将其列入转移性收入中的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未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而获得的离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从转移性收入调整为工资性收入,以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收入概念一致。

在改革前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口径中,财产性收入中包含了拆迁征地补偿所得,出售住房溢价所得,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的溢价所得,出售股票、基金等溢价所得;转移性收入中包含了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赔偿所得(含保险赔偿)、遗产及一次性馈赠所得、压岁钱、婚丧嫁娶礼金所得、博彩所得。而在改革后的可支配收入口径中,这些都不算作“收入”,而是将其计入“非收入所得”。

相对于改革前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改革后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口径中要扣减掉转移性支出,其中涵盖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外来从业人员寄给家人的支出、赡养支出和其他经常转移支出。而在改革前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仅扣减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另外,改革后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新增了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即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收入,并且将其列入财产净收入中。

最后,城镇人口覆盖范围的变化也是改革前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口径的一个重要变化。在改革前的城镇住户调查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调查较为困难,调查方案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在样本中的比例,而且由于输入地政府并不重视外来农民工的收入,所以在调查样本中外来农民工群体有较多的遗漏。而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按照常住地调查的原则,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也纳入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范围,并且通过抽样方法的改进来保证外来农民工群体的覆盖。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对于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群体,将其劳动所得计入工资性收入,同时将其寄回带回农村老家的支出部分计入转移性支出,在可支配收入的计算中扣除。

(二)农村居民收入口径的变化

改革前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税费支出-赠送农村亲友支出

改革后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生活贷款利息等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经常转移性支出)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人均纯收入指标被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其中最大的变化是要扣减转移性支出,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而在纯收入口径中,不需要扣减任何转移性支出。

对于工资性收入,改革后明确了从单位或个人得到的实物福利、单位为员工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得到的辞退金等都应计入工资性收入。

对于经营净收入,改革后将政府为扶持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进行的相关补贴,如粮食直补、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良种补贴、购买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等惠农补贴视为第一产业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补贴,即一种负的生产税,纳入经营净收入的计算中;而在改革前的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中,惠农补贴被视为转移性收入。另外,在改革前的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中,因租借或转包其他农户的土地进行经营而产生的土地流转费用计入“财产性支出”,而在改革后的可支配收入计算中,将其看作生产经营费用,纳入经营净收入的计算中。

在改革前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包含土地征地补偿以及投资住房、股票、基金和收藏品等的投资收益;转移性收入包含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赔偿所得(含保险赔偿)。而在改革后的可支配收入口径中,这些都不看作“收入”,而是将其计入“非收入所得”。

最后,农村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也是改革前后农村居民收入口径的一个重要变化。在过去的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村常住人口包括外出半年以上、但是与家庭保持紧密经济联系的外出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外出务工收入是农村住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在城镇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出农民工群体被归为城镇人口,不再作为计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母,并且只有他们寄回带回的收入才会算在农村居民的收入之中。

五、附表(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前后的比较)

表2.1 改革前后城乡居民收入指标体系

续表

表2.2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改革前后的主要差异

表2.3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改革前后的主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