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微型金融是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持续的小规模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制度化、组织化的金融服务。这一定义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微型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其次,微型金融提供的服务额度较小;再次,微型金融服务不需要抵押担保,主要依赖信用担保;最后,微型金融提供的服务包含了小额信贷、小额储蓄、小额保险等内涵丰富的业务。由于小额信贷(microcredit)是最先开展的微型金融业务,也是目前中国微型金融的主要业务,许多中国学者为研究方便将微型金融(microfinance)与小额信贷(microcredit)默认为同一概念,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微型金融是比小额信贷更加广泛的一个概念。

国内理论界关于微型金融及其对贫困的影响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影响的研究

一些学者对我国及国外微型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如杜晓山和孙若梅(1997)对世界各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以及我国河南南召县、河北易县和河南虞城县扶贫式小额信贷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试点县的扶贫式小额信贷组织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成功地复制了格莱珉模式,基本达到了预定目标,但是这些扶贫实践也存在着财务自立困难及扶贫组织如何完善等一些具体问题。[1]程恩江和徐忠等人回顾了中国非政府机构的小额信贷发展历程,认为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滞后,这既有宏观金融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小额信贷要在中国进一步发展,必须在治理结构、监管环境、小额信贷产品与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2]

也有一些学者研究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反贫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如张立军和湛泳利用反锁定模型,包括产业反锁定、技术反锁定、结构反锁定等,从金融发展的角度,采用实证方法,分析了1994~2004年间中国小额信贷对贫困农民收入增加的影响,认为小额信贷显著地增加了贫困农民收入并减少了贫困。[3]孙若梅则利用河北易县和河南省南召县的数据,研究了小额信贷对当地贫困农民农业收入、非农经营收入及工资性收入的影响,认为小额信贷能够增加贫困农民家庭收入,而且主要是通过家庭非经营投入对家庭收入作出贡献,重复使用贷款能更有效地增加贫困农民收入。[4]

(二)微型金融对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影响的研究

关于微型金融对贫困的影响的研究,国内学者较多地借鉴了国外经验。陈军和曹远征(2008)从信用和规范的角度研究了微型金融对贫困人群社会资本的影响,认为微型金融一方面创造了贫困农民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也通过创造信用和规范提高了贫困农民的社会资本,如小组担保使得同组成员之间能够进行更多的交流,而中心会议机制则使得贫困农民之间的信息变得更完全,对其经济决策有着潜在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贫困人群的社会资本。[5]

一些学者在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提高居民收入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主要结论是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提高都能够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在社会资本方面,赵剑治和陆铭(2009)研究了“关系”对中国农村收入差距的贡献,认为中国农村居民的社会网络能够显著地增加家庭收入,而且增强效应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更加显著[6];社会资本主要从社区层面而非家庭层面缓解贫困。在人力资本方面,刘玉来(2003)对河南省的相关调查的结果表明,培训与农民收入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接受过培训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劳动力平均收入分别比未接受过培训的家庭高331.9元和812.71元。[7]侯风云利用全国15个省市的问卷调查数据,对农村人力资本收益率进行了研究,发现农村劳动力教育收益率远高于工龄收益率,专业技能培训对收入的影响远高于其他形式的人力资本投资。[8]邹薇和张芬等(2006)分析了农村的教育水平对收入差异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村小学教育不能促进农村人均收入增长,但中学教育却能够显著提高农村人均收入。[9]

(三)对微型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于微型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一是分析了微型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二是阐述了小微企业对贫困减少的作用。

关于微型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作用,一些学者从小微企业自身条件及其特点出发论述了微型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林毅夫[10],2001;李扬、杨思群[11],2001;许进[12],2009),另一些学者则从微型金融机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微型金融要维持其可持续性并在扶贫中起到重要作用,主要途径是实现从单纯扶贫向商业化道路的转变(张陆、洪宏[13],2008)。关于小微企业对减少贫困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小微企业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投资少、经营方式比较灵活、工资相对较低、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不高,因而不仅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而且能促进自我就业(陈锡文[14],2006)。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产生大量中等收入人群,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陈乐香[15],2009)。

(四)对微型金融的发展模式及其反贫困绩效进行了研究

关于微型金融发展模式及其反贫困绩效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国际领先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

杜晓山(1994)对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模式)进行总结并得出了中国应建立“扶贫银行”的启示。[16]此后,不断有学者对多种国际领先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微型金融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刘锡良等(2008)认为中国在农村扶贫政策的确定上应借鉴格莱珉银行,政府在农村信贷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借鉴印度尼西亚的BRI银行和BKDs银行,目前的乡镇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应借鉴FINCA Village银行。[17]

2.对中国微型金融发展模式进行了分类

关于中国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多关注根据组织机构划分的模式,如孙若梅(2006)通过对组织、体系、方法和基本假设等方面的研究描绘出了中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基本轮廓,认为中国微型金融发展最大的限制在于组织结构。[18]也有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了独特见解,如Xi,S.等(2009)根据当前农村微型金融实践,将中国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市场微型金融发展模式归结为四种类型:农户小额信贷模式、农户合作担保贷款模式、创新抵押贷款模式、第三方参与贷款模式。[19]还有学者对近年来备受争议的基于小组贷款(group lending)的小组模式进行了研究,如郑风田、郎晓娟(2009)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全面综述,并结合中国的实践讨论了其绩效和前景。[20]杜晓山(2009)则把中国已有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按组织机构划分为非政府(NGO)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农行/农发行、农信社、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商业小额贷款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扶贫贴息小额信贷项目、村镇银行、银行派生的贷款公司等十多种。

3.分析了微型金融发展模式反贫困的绩效

一些学者以农村增收作为衡量标准来考察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模式反贫困的绩效。杨发荣[21](2008)通过对世界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甘肃省定西市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等的绩效进行分析,认为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模式增加了农民收入,并促进了农业环境的改善。关于正规金融机构实施微型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大多学者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实施微型金融业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民增收、促进微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促进宏观经济方面有积极作用。[22]也有一些研究探讨了商业化民营微型金融机构即小额信贷公司实施微型金融的反贫困绩效,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08)对河北廊坊、保定、唐山、张家口,山西晋中、吕梁,内蒙古包头、赤峰、乌海、通辽共10个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上述10市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在支持中小企业及种养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23]吉乐(2008)认为商业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兴机构,与当地社区和潜在客户联系紧密,产品设计和开发十分灵活,因而可以在支农中发挥重要作用。[24]

除此以外,也有学者对微型金融发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讨了模式的选择问题。张婷(2007)从效率—公平分析模型出发,发现了中国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三个最优选择点即商业银行、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并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模式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选择。[25]张乐柱(2008)则探讨了农村小额信贷的最优选择问题,主张建立市场机制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与小额信贷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多方参与、政府创造良好环境的体系。[26]

(五)研究了微型金融对女性反贫困的影响

微型金融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服务问题,而是一种以反贫困为目标,以妇女为主体,并以小额信贷、小额保险为路径的金融赋权模式。

一些学者从社会性别的视角阐述了微型金融的作用,即为妇女提供发展机会,增强可行能力,改变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微型金融作为赋权式扶贫理念的成功典范,集中体现了对性别敏感的赋权式扶贫的特点。[27]微型金融机构针对穷人无力提供抵押品的现实,创造性地通过“联保贷款”“分期还款”“动态激励”以及“替代性担保”等特殊运作机制瞄准贫困群体,目前是最成功的赋权式扶贫模式。[28]

一些学者论述了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和妇女发展的“双赢”意义。如,认为小额信贷不仅有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信用社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有助于挖掘妇女的生产贡献能力,拓展女性的社会资本[29];妇女的资源拥有权有限是导致女性贫困化的主要原因,小额信贷可以凭借资源优势,增加贫困妇女收入,提升妇女的生产决策能力,从而减少妇女贫困[30];微型金融极大地提高了女性的社会资本和反贫困能力[31];微型金融机构在种养业、农牧产品加工和商贸活动中给予女性一定程度的信贷和培训支持,最终能够有效增强女性剩余劳动力的收入,小额信贷对农村家庭收入具有正面的影响[32],具体表现为,小额信贷不仅解除了贫困妇女的信贷约束,促使她们获得更多的生产资金,而且同时还提高了她们的专业能力;小额保险创造了一种社会保护的递送机制,避免使女性群体因病致贫。[33]

当然,国内也有部分学者对微型金融与女性减贫的作用机理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尽管小额信贷提高了女性的就业水平和收入,但小额信贷并未改变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权利,反而增加了妇女的劳动负担和心理压力[34];微型金融选择女性作为服务对象,有助于实现家庭效用的最大化,但女性常常缺乏金融知识和创业技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扶贫效果[35];也有学者认为,小额信贷会减少女性在家庭中的福利和消费,且过多的劳动也会加重女性的身体负担,并引致她们减少关注自身健康和子女教育的时间;同时,微型金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社会性别不敏感问题,例如,微型金融机构为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费用,减少对贫困妇女的技能培训。[36]

(六)简评

目前,国内关于国际领先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较多,但尚停留在介绍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层面,加之中国的微型金融环境相对复杂,关于哪种模式更加适用于中国等重要问题的研究进展缓慢。同时,由于国内微型金融发展相对而言还比较落后,仅在少数地区有试点,尚未全面开展,因而国内理论界关于微型金融的研究多以试点地区作为样本进行经验研究,对中国微型金融模式反贫困绩效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定性层面,不少学者试图在地区范围内对不同模式的反贫困绩效进行分析,初步得出结论认为微型金融在农民增收等多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覆盖面逐步扩大,成为新型金融的代表。同时,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探讨中国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比较和选择问题。然而,现有研究相对分散,其权威性也有待考证,而且很少有研究从反贫困视角对中国现有微型金融发展模式进行宏观意义上的分析和总结,更缺乏对微型金融发展与反贫困问题全面系统的研究。

在关于中国女性贫困的研究中,中国学者认识到了赋权式扶贫对女性反贫困的重要性,探讨了微型金融对女性反贫困的重要作用,但研究也仅限于采用定性分析或案例研究的方法考察微型金融、赋权与女性扶贫的相互关系,缺少经验检验。


注释

[1]杜晓山、孙若梅:《农村小额信贷:国际经验与国内扶贫社试点》,《财贸经济》1997年第9期。

[2]程恩江、徐忠:《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财经》2006年第12期。

[3]张立军、湛泳:《金融发展与降低贫困——基于中国1994~2004年小额信贷的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6年第11期。

[4]孙若梅:《小额信贷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5]陈军、曹远征:《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赵剑治、陆铭:《关系对农村收入差距的贡献及其地区差异——一项基于回归的分解分析》,《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9卷第1期。

[7]刘玉来:《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经济学分析》,《农村经济》2003年第9期。

[8]侯风云:《中国农村人力资本收益率研究》,《经济研究》2004年第12期。

[9]邹薇、张芬、周浩、刘兰:《中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理论与实证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10]林毅夫:《金融体系、信用和中小企业融资》,《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1]李扬、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12]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与信用突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张陆、洪宏:《建立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促进我国“微型企业”发展》,《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4]陈锡文:《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与任务》,《农村经济问题》2006年第1期。

[15]陈乐香:《论发展中小企业与缩减收入差距》,《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6]在实践中,中国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就是参考“格莱珉银行”模式。

[17]刘锡良等:《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18]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理论与来自扶贫合作社的经验数据》,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19]Xi,S.,Pingping,S.,Yunhuan,T.,The Research on Microfinance Models for BOP Market in Rural Areas of China,NOR Aalborg University,Denmark,2009.

[20]郑风田、郎晓娟:《小额信贷“株连制”模式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4期。

[21]杨发荣:《甘肃省定西市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扶贫的实践与探索》,王国良等编,《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2]江苏省扶贫办:《小额信贷在江苏的做法、成效、问题及改进措施》,王国良等编,《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3]《人民银行针对十个城市的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支农作用初显》,《新远见》2009年第1期。

[24]吉乐:《在地方层面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张建华编,《中国农村多层次信贷市场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5]张婷:《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模式选择》,《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6期。

[26]张乐柱:《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的或优选择》,《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期。

[27]林志斌、王海民:《论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性别分析》,《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8]周潮:《赋权女性与消除贫困: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发展思考——来自甘肃临泽县的调查》,《金融发展评论》2011年3期。

[29]周丽川:《妇女承贷:信贷支农的有益尝试》,《广西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

[30]徐广义:《妇女:走出重围——结合案例谈中国农村妇女发展政策》,《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31]徐鲜梅:《中国小额信贷的操作应以妇女组织为主体》,《贵州农业科学》2002年第2期。

[32]孙若梅:《小额信贷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作用》,《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8期。

[33]陈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来自广东两个县的证据》,《保险研究》2009年第5期。

[34]吴国宝:《小额信贷对中国扶贫与发展的贡献》,《金融与经济》2003年第11期。

[35]卢亚娟、刘妍:《基于女性视角的中国小额信贷分析》,《金融纵横》2009年第1期。

[36]赵群、王云仙:《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